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1民初456号

郭超与刘国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超,刘国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州市天宇钻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456号

原告:郭超,男,199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刘国吉,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8043277628

法定代表人:程孝忠

被告:定州市天宇钻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西城乡北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62094728U

法定代表人: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超与被告刘国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州市天宇钻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郭超承担。

审判员  刘新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