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456号
原告:郭超,男,199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刘国吉,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8043277628
法定代表人:程孝忠
被告:定州市天宇钻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西城乡北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62094728U
法定代表人: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超与被告刘国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州市天宇钻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郭超承担。
审判员 刘新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