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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606号

焦作市佳美家超市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伟,焦作市佳美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606号自诉人李国伟,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人焦作市佳美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侯磊,经理。自诉人李国伟以被告人焦作市佳美家超市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焦作市佳美家好超市有限公司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国伟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国伟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党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