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082号
申请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天星针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天星村。投资人:徐惠玉,女,汉族,1961年9月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濮超,女,汉族,1986年1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陈军与常熟市天星针织厂、濮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军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明确表示自愿撤回强制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执3410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 勇
审 判 员 罗 磊
代理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