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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4693号

天津开发区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天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天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693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里6号101。

法定代表人:牛立钧,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勇,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邵天鹏,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天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姜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彩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