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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初28号

马腾与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马腾,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初28号

原告:马腾,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住所地:石河子市21号小区北子午路**号。

负责人:李庆源,该餐厅业主。

原告马腾与被告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马腾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腾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马腾负担。

审判长  王同明

审判员  陈宏坚

审判员  何福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