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后平,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
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325773-1。
法定代表人:胡荣海,职务: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后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1号倒班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2号倒班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1号厂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2号厂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办公楼)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2号办公楼)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研发中心)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八、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升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