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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43号之一

申请人陈雅琪与被执行人胡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雅琪,胡涛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4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雅琪,男,生于1953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胡涛,男,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陈雅琪与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涛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中,未执行到位1427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启军

审判员  薛 山

审判员  熊 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