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4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雅琪,男,生于1953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胡涛,男,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陈雅琪与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涛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中,未执行到位1427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启军
审判员 薛 山
审判员 熊 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