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51号
申请人:卜凤翔,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牡丹,女,蒙古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申请人卜凤翔与被申请人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卜凤翔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牡丹的工资账户存款在2万元范围内及公积金账户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4万元。申请人卜凤翔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以人民币4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卜凤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牡丹的工资账户存款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牡丹的公积金账户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吉日木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俊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