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2753号

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梁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753号

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珍,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梁林,男。

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