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753号
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珍,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梁林,男。
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润世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