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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468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武清支公司、天津市龙海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武清支公司,天津市龙海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468号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武清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奇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海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荣。被申请人胡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8171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海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荣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宝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