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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814号

单金侠与吕为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单金侠,吕为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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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814号原告单金侠,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吕为颜,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单金侠诉被告吕为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被告吕为颜并不在此居住,原告也不能提供更为明确的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金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