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268号
原告:肖聪龙,男,回族,1967年5月20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定西育强牧业有限公司。住址: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育玺,该公司经理。
原告肖聪龙与被告定西育强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肖聪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聪龙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聪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肖聪龙负担。
审判员 王彦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