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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延法执字第64-2号

徐秀彬与金千植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秀彬,金千植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延法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彬,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金千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徐秀彬与金千植买卖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现在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跃雷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