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50号申请执行人袁清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黄路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大兴镇韭菜沟屯。被执行人黄录文,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X,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大兴镇韭菜沟屯。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