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161号
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579-9。
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万某某,男,200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理人:万某1,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被告万某某之父。
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