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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财保37号

李妙花与马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妙花,马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财保37号

申请人:李妙花,女,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

申请人:马亮,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申请人李妙花与被申请人马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我院依法将被申请人马亮所有的三轮摩托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向我院提供李妙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房屋及土地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亮所有的三轮摩托车(无牌照)予以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李妙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申请人李妙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黎东林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萨日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