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执468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平市三甲炼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高平市三甲炼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平市三甲炼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春生

审 判 员  潘富生助理

审判员  李宇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