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437号
原告:吴媚燕,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王丹,女,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合肥集拓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媚燕诉被告王丹、合肥集拓节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媚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媚燕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媚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为4250元,由原告吴媚燕负担。
审 判 长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戚冠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