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508号。
法定代表人:贾松炬,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宬羽,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葛金泉,男,汉族,1977年7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倪余忠,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周晓美,女,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永嘉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于2017��3月28日作出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0001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余忠、周晓美名下的银行存款724534.0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七��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