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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368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史俊颖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史俊颖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负责人:汤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天津兆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史俊颖,女,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史俊颖信用卡纠纷(2016)津0103民初970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人民币60000元。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房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朔

审 判 员  尚广林助理

审判员  戴世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