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4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玉栋,行长。
被告:王昌文,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被告:庄传爱,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被告:李传伟,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被告:丁婷婷,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被告:马洪普,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被告:徐丽,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王昌文、庄传爱、李传伟、丁婷婷、马洪普、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付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