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399号自诉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安水路段。负责人马连飞。被告人卢世杰,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以被告人卢世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自诉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