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728号
申请人:白军峰,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
被
申请人:白优胜,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
原告白军峰与被告霍跳锋、白优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军峰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优胜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号26035500460161720予以冻结。申请人白军峰以现金1.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军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白优胜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号26035500460161720,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90元,由申请人白军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琰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永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