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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728号

白军峰与霍跳锋、白优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军峰,白优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728号

申请人:白军峰,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

被

申请人:白优胜,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

原告白军峰与被告霍跳锋、白优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军峰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优胜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号26035500460161720予以冻结。申请人白军峰以现金1.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军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白优胜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号26035500460161720,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90元,由申请人白军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琰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永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