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袁雯雯,女性,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陈红伟,男性,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李瑞华,女性,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陈红瑞,男性,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袁雯雯与陈红伟、李瑞华、陈红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玉宁
审判员 郭树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广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