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黄母生,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春华,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桥北路271号。负责人游先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母生与被执行人刘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