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27号罪犯张志勇,男,199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2015年7月22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洮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志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84616.1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9月11日。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思想端正,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靠近政府,团结同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二次。未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
审判员 李金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