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884号
原告:肇庆市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东侧(116区)“泰湖新城”第一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51743302W。
法定代表人:杨秀锋。
委托代理人:崔耀千、黎倩,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义祝,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义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肇庆市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炽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