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5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赤就乡永富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林,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国栋,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山西省万荣县。再审申请人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毛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凤昇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毛国栋友好沟通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次再审申请,请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凤昇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凌 云
审判员 吴立宏
审判员 潘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