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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506号

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国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5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赤就乡永富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林,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国栋,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山西省万荣县。再审申请人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毛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凤昇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毛国栋友好沟通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次再审申请,请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凤昇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凌 云

审判员 吴立宏

审判员 潘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