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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404号

刘桂莲、谷先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莲,谷先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404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莲,女,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谷先进,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桂莲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洪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