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404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莲,女,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谷先进,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桂莲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洪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