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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5534号

严X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X,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5534号

原告:严X,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诉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丹丹

人民陪审员  丰永全

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芦 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