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5534号
原告:严X,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诉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丹丹
人民陪审员 丰永全
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芦 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