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敏,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光旭,东营市海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经济开发区东首。
法定代表人:许林民,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艳敏与被执行人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鲁05民终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艳敏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时,被执行人提出已将案款全部打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并提供了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为证,后经核实被执行确已履行。2017年7月14日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其履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艳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民终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军辉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温国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