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642号原告张大珍,女,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叶先锋,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珍诉被告叶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调解成功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大珍负担。
审判员 任丽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