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434号
原告:徐长胜,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王纪娟,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胜与被告王纪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博惠苑小区6号楼1门101室房产一套,价值5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方超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查封被告王纪娟名下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金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