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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8434号

徐长胜与王纪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长胜,王纪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434号

原告:徐长胜,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王纪娟,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胜与被告王纪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博惠苑小区6号楼1门101室房产一套,价值5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方超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查封被告王纪娟名下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金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