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雷启权,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喻修明,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雷启权申请执行喻修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喻修明应支付执行款177,800.00元、诉讼费3,554.00元及案件执行费2,567.00元未履行,但被执行人喻修明外出且住址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启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明祖义
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颜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