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70号之一
申请人:刘江培,女,汉族,1992年10月15日生,住庆云县。
被
申请人:孙勇建,男,汉族,1984年9月5日生,住庆云县。
被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的刘江培申请孙勇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江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勇建驾驶的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扣押的冀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勇建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移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