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717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韦小玲,女,壮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裕,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欧阳和民,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
申请人:宋微娜,女,苗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两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珠,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韦小玲与被申请人欧阳和民、宋微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小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和民、宋微娜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7)粤0606民初87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欧阳和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44×××48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申请人韦小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韦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欧阳和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44×××48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建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