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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572号

孙磊刑事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572号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500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机关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移送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移送机关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旭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