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袁静,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
被执行人:海南远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
法定代表人:潘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静与被执行人海南远大船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燕飞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符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