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394号
申请人:黄颖瑛,女,彝族,1979年12月16日生。
被
申请人:张仕先,男,汉族,1977年6月8日生申请人黄颖瑛诉被申请人张仕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划扣被申请人张仕先名下价值85103元的财产。申请人黄颖瑛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颖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扣被申请人张仕先名下价值8510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