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187号自诉人:行满意,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人:冯聪聪,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自诉人行满意以被告人冯聪聪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冯聪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行满意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行满意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行满意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梁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