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孙亚文,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苏艳波,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亚文与被执行人苏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艳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继光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张瑞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计英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