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莲铺,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心宽,南阳市宛城区新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宗恒,女,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上诉人宋莲铺因与被上诉人史宗恒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398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3985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王玉建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