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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585号

宋莲铺、史宗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宋莲铺,史宗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莲铺,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心宽,南阳市宛城区新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宗恒,女,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上诉人宋莲铺因与被上诉人史宗恒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398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3985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王玉建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