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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1017号

刘志林与王恒、贾锁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志林,王恒,贾锁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017号

原告:刘志林,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王恒,男,汉族,现年31岁,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贾锁全,男,汉族,现年26岁,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林与被告王恒、贾锁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林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志林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 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胜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