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民初1024号

于某诉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24号原告于某,女,1986年7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路某某,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卞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