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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787号

杜振宇与张乾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振宇,张乾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787号

原告:杜振宇,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

被告:张乾均,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宇诉被告张乾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振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振宇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涤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