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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马宏伟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宏伟,大同市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马宏伟,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宏伟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48.08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雁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