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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324号

付拴喜与郭爱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拴喜,郭爱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付拴喜,男性,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爱波,男性,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付拴喜与郭爱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李晓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