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付拴喜,男性,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爱波,男性,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付拴喜与郭爱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李晓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