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万小香。被执行人孙玉强,教师。被执行人周利敏。关于万小香与孙玉强、周利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624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茂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