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廖金水,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39********,住址:星子县南康镇迎春桥路***号。
被执行人:熊永生,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79********,住址:星子县温泉镇新塘坂村归宗小区。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廖金水申请熊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410号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熊永生应支付申请人廖金水案款51487.0元,承担执行费672.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148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熊永生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陈 平
审判员 :罗光辉
审判员 :袁喜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赵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