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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448号

刘文龙与赵雷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龙,赵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龙,男,195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赵雷,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龙与被执行人赵雷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雷名下有车牌号为冀F×××××号华骏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雷的车牌号为冀F×××××号华骏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立即执行。审

审判员  陈东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刊 微信公众号“”